(2016)川070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小明、李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小明,李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牛小明,男,生于1986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章华,男,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牛小明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章华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章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