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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玛合木提江?米吉提诉马江涛、李月梅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合木提江·米吉提,李月梅,马江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698号原告玛合木提江·米吉提,男,维族,36岁。被告李月梅,女,回族,34岁。被告马江涛,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玛合木提江·米吉提与被告马江涛、李月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玛合木提江·米吉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玛合木提江·米吉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合木提江·米吉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玛合木提江·米吉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娟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花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