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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罪犯叶某某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42号罪犯叶某某,男,汉族,1994年2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潜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潜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罚金两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是一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刑终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三万三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