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执民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朱志浩、王掌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浩,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王掌兴,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张其荣,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浩与被执行人王掌兴、张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其荣主动履行了其应承担部分20000元,就本案余款,被执行人王掌兴与申请人朱志浩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23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