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3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高举与深圳市美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举,深圳市美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迅达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帆飞,丁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394-7号申请执行人高举。被执行人深圳市美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新秀村瑞思大厦2907室。法定代表人张帆飞。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新秀村瑞思大厦2906室。法定代表人丁新春。被执行人深圳市迅达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新秀村瑞思大厦2908室。法定代表人丁新春。被执行人张帆飞。被执行人丁新春。高举与深圳市美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迅达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帆飞、丁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人民币426826.03元;拍卖被执行人丁新春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新秀村瑞思大厦2908房产,成交金额为人民币3900000元。本院协助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取执行款人民币432045元,并将拍卖款人民币3853433.22元划入申请执行人名下账户。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347.81元已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