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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刑初4号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XX。辩护人韩XX。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5)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楠、被告人韩XX、辩护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22时50分,被告人韩XX驾驶黑NH97**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载李XX、秦XX、赵XX、刘X在鹤嫩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421公里右转弯路口处时,车辆前部左侧与路口中心隔离设施相撞,造成被害人秦XX头部受伤,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经鉴定,秦XX符合生前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韩XX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79.4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对秦占英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已取得秦占英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侦查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交通警察大队案件来源情况说明、通话详单、证人刘玲、李莹雪、袁晓野、赵春波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韩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案发后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安吉星”定位系统监控视频中发现被告人妻子张XX购买的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张XX打电话,张XX要求替她报警。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案发当晚22时59分给五大连池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打电话报警,故被告人有自首行为。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给付精神抚慰金,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3、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且认罪悔罪。综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韩XX因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其苏醒后于9月10日办理了出院手续,没有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具备认定自首的主动投案的行为,其苏醒后对投案行为没有主观态度,故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妻子张XX委托他人报案,且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韩XX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 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先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