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唐河忠与陈爱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忠,陈爱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35号原告唐河忠。被告陈爱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忠诉被告陈爱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河忠逾期拒不交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照原告其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鼎华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