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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异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孙桂涛、赵春光、王传清与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涛,赵春光,王传清,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异字第70号异议申请人:孙桂涛,男,汉族,住齐河县异议申请人:赵春光,男,汉族,住同上异议申请人:王传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法作出(2015)齐立保字第81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查封被申请人齐河县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2015年12月23日,异议人孙桂涛等三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称: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封齐河县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公司股东是韩秀岩、孙桂涛、赵春光、王传清。韩秀岩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为自己贷款抵押了公司设备,严重侵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贵院依法解封齐河欧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本案立案后,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孙桂涛等人到庭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申请人孙桂涛、赵春光、王传清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