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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罗建竹与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竹,王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罗建竹。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竹与被告王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竹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建竹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