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罗建竹与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竹,王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罗建竹。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竹与被告王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竹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建竹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