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苏州庭硕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庭硕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催字第25号申请人苏州庭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树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伟龙。申请人苏州庭硕电子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9日向上海银行闵行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并于2015年11月16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现已届满,无人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406,2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出票人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庭硕电子有限公司,未载明背书人,付款行为上海银行闵行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庭硕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汇票所载金额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苏州庭硕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剑萍审 判 员 黄晓文人民陪审员 谢志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