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等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打工。2013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锋,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个体。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傅文,山东傅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个体。2013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23日经本��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褚世绍,山东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赵锋、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傅文、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褚世绍到庭参加诉讼。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6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10月5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又于2015年12月13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12月30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分两次从张某处购买由徐某印刷的事业编考试资料2000套,以每套358元的价格销售给高密北栾庄的赵凤超等购书者,销售额51416元。2013年11月5日,经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鉴定,该事业编考试资料为非法出版物。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没有参与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认为仅仅��一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经营数额未达到起刑点;所经营的物品属于腾飞教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内部资料而不是非法出版物,鉴定意见违法;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仅仅是一个从事印刷二道贩子,不应以刑罚来进行规制。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分两次从张某处订购由徐某印刷的事业编考试资料2000套,以每套358元、300元、290元等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高密市北栾庄的赵凤超等购书者,销售额51416元。2013年11月5日,经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鉴定,该事业编考试资料为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潍坊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1日,高密市北栾庄赵凤超报警称:其购买的“腾飞教育”系列事业单位考试题是假的,要求查处。潍坊市公安局经对李某非法经营案的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决定由高密市公安局管辖。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张某、徐某到案情况;3、顺风快递、宅急送、EMS、韵达等快递单据一宗,证实被告人李某通过快递向购书人发货,由快递代收货款情况;4、顺风快递、宅急送、EMS、韵达等快递公司出具的代收货款清单、打款记录,证实上述快递公司为李某发货、代收货款、给李某打款的情况;5、快件运输合同,证实李某与顺风等快递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快递公司为李某发货、代收货款。6、网页截图,证实李某用于宣传所售非法出版物的网站建设情况,有图书宣传、在线咨询交流等内容。7、山东省非税收收入缴款票据,证实李���被高密市公安局没收15万元,张某、徐某分别被没收1万元、2.1万元。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张某、徐某的身份情况。9、山东省新闻出版局鲁新出印发字(1999)5号文件,证实山东省新闻出版局授权市地新闻出版局对非法出版物作出鉴定。10、潍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潍编(2009)4号文件,证实市新闻出版局更名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二、证人证言赵风超、张新、白云峰、陈意乐、马惠寅、蔡艳萍、潘艳艳、王媛媛、李冉冉等150人证言,证实从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从网上购买过“腾飞教育”系列事业编考试专用书,每套书标价358元,购买价358元、300元、290元等不等的情况;三、被告人供述1、李某供述,证实2013年5月我从北京回到我的老家寿光,我同学张斌告诉我他在��上销售事业单位考试资料,让我帮着一起销售,我就跟他干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顺便学习如何在网上销售,后来我就想自己租个地方单干,觉得昌乐离我家比较近,房租比较便宜,我就在2013年7月在昌乐金鼎大厦租了一间房子作为我的办公室,我在网上买了域名和服务器,建立了sydww.c0m的网站,又让百度公司给我的一个网址(www.0sjar.c0m)上推广这个网址,有人点击就给百度费用,之后我又从网上购买一套事业单位考试资料,卖书的人讲这些资料是在网上免费下载的试题拼凑起来的,我又换了封面,在网站上卖,书就叫“腾飞教育”系列,一套四本,分别是“事业单位考试专用题库-答案解析”、“事业单位考试历年精华题及押题汇编”、“事业单位考试写作-申论”、“事业单位考试时事政治试题”,每本书都写着“腾飞教育”标志和客服热线、网址。2013年7、8月���的一天,我就拿着一套事业单位考试资料(每套4本)在昌乐找到一个印刷店,我见到张某后问他能不能印刷,我又问他什么价格,我谈的是1000套在20000元左右,后来我就付了7800元定金,然后到他居住的小区车库里拉了1000套,到后来7到10天左右我又去拉了1000套,共让他印刷了事业单位考试资料2000套,每套4本,共计8000本,共付给他钱款36000多元,张某没有问我这些资料是不是出自于正规的出版社,他应该知道我找他印书没有正规的手续,一开始我自己做客服销售,后来我又从网上招收了三个接电话的客服,在网站上由客服帮我回答客户的问题,如果客服想买书就留下联系电话、姓名、住址,我将书通过快递寄送给客户,客户收到就拆验,觉得合适就由物流、快递代收货款,不合适就拒签退货。快递公司再将货款打到我的农行卡上。经查询我的网银,2013年7月至2013��10月21日,共转入现金640877.33元,我的花销主要用在百度推广、购书款、快递费和租赁服务器上,共给百度推广478820元,购书款大约70000元,快递费46000元,服务器租赁费10000余元,总共支出大约604820元,基本没盈利。2、张某供述,证实2013年7、8月份的一天,一名叫李某的男子拿着一套事业单位考试资料(每套4本)到我店里问我能不能印刷,我看了看告诉他先把这套资料留下,我核一下看看能以什么价格印刷。之后我联系了潍坊虞河路南首那家印刷厂负责人徐某问了问价格,价格在每套11元左右,后我根据潍坊那边的价格跟李某谈了谈价,最后好像是以17.8元每套成交,具体是多少钱我也想不清楚了,李某付了7800元左右定金,是什么方式给我的我也想不清楚了。大约一周之后,我告诉李某这些资料都印刷好了,让他来拿货,当天下午一名男子开着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到我店后面的车库将这1000套事业单位考试资料运走,运走之后李某通过网银将余款10000元打到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卡号为62×××17。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我也记不清楚了,李某到我店内找我,告诉我再印刷1000套事业单位考试资料。李某通过网银转给我7800元左右定金,大约一周之后我开着我们店内的电动车将这1000套资料送到爱伦堡小区楼下,李某出来接的货,当天李某通过网银将余款10000元转给我。这两次,我共给李某印刷了事业单位考试资料2000套,每套4本,共计8000本,共收印书款36000元左右。3、徐某供述,证实2013年8月初的一天,张某电话联系我,想找我印刷1000套书,我询问了每套书有多少页码,我又联系曹佃波(已死亡)问印刷这1000套书需要多少钱成本,曹佃波告诉我要10500元,之后我就跟张某商谈好价格,让他付印刷费11000元,并���他带着书样和电子版来找我,张某就拿了这套书的样本来潍坊找我,用优盘给我复制了一份该书的电子版,并预付了5000元印刷费,是通过农行卡转到我账户上的,然后我就把这套样本书和该套书的电子版给了曹佃波,让他给我印刷,大约十天左右印刷好书的内容后,我让张某给我送了该套书的封皮,我又把这些封皮转交给曹佃波,让他将书装订起来并进行打包,曹佃波将印好的书给我送来后,我就联系张某来拉,张某来拉书时把余下的6000元也是通过农行卡转给我的。2013年9月份的一天,张某又联系我,再印1000套同样的书,我跟张某谈好10800元的印刷费,我又找曹佃波谈好10300元的印刷价格后,让曹佃波给我印刷,曹佃波十天左右印刷好书的内容,我让张某把封皮送来,转交给曹佃波进行装订并打包后给我送来,我又租车把书送到昌乐,张某接货时把10800元印刷款给了我。四、鉴定意见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李某涉案图书四本(“事业单位考试专用题库-答案解析”、“事业单位考试历年精华题及押题汇编”、“事业单位考试写作-申论”、“事业单位考试时事政治试题”)无版本记录,无图书再版编目数据,纸张、排版、印刷装订质量低劣,仅有条码能看到书号且标示错误,条码标识不正确,均为非法出版物。五、勘验、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李某辨认出张某;张某辨认出李某、徐某;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从李某处扣押的快递单、事业编考试资料等物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徐某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履行了相应的罚没义务,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认为仅仅有一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经营数额未达到起刑点,所经营的物品属于腾飞教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内部资料而不是非法出版物,鉴定意见违法,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仅仅是一个从事印刷二道贩子,不应以刑罚来进行规制”的意见,本院认为,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是山东省新闻出版局授权的具有对非法出版物作出鉴定的机构,对被告人印刷的图书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具有权威性、合法性;被告人张某以盈利为目的,承揽被告人李某无任何手续的盗版图书的印刷,为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提供了帮助,系共同犯罪,故其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并已上缴非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海青人民陪审员 王文善人民陪审员 王淑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