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5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伟诉马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马正,黄敏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51083号原告王伟,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正,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黄敏亚,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原告王伟与被告马正、黄敏亚(以下均简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马正、黄敏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伟诉称:王伟与马正、黄敏亚是朋友关系,马正与黄敏亚系夫妻。2015年5月12日,马正以家庭生活急需为由向王伟借款60万元。王伟于2015年5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马正支付了该借款。2015年6月16日,马正向王伟出具借据,承诺于2015年7月2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马正、黄敏亚未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王伟诉至法院,要求马正、黄敏亚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马正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黄敏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马正与黄敏亚于2006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12日,王伟通过招商银行向马正转账60万元。2015年6月16日,马正向王伟出具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王伟现金陆拾万元整,借期至2015年7月20日。落款处马正签字进行了确认。庭审中,王伟称该借款马正和黄敏亚用于公司经营周转,是由他们二人共同使用。上述事实,有王伟提交的借据、招商银行业务回单、结婚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王伟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看,王伟与马正之间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王伟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马正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应向王伟支付逾期利息。故王伟要求马正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借款发生在马正与黄敏雅的夫妻存续期间,且黄敏亚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马正、黄敏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正、黄敏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六十万元;二、被告马正、黄敏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伟利息(以六十万元为基数,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由被告马正、黄敏亚负担(原告王伟已交纳,被告马正、黄敏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