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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蔡家喜盗窃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14号罪犯蔡家喜。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蔡家喜因犯盗窃罪,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鄂潜江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执行。2014年5月12日,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3日止。2016年1月7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蔡家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家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蔡家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蔡家喜不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蔡家喜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家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