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树军与任仲礼、李艺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树军,任仲礼,李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财保2-1号申请人刘树军,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申请人任仲礼,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申请人李艺,女,1977年6月26日,民族不详,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与被申请人任仲礼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刘树军与被申请人任仲礼、李艺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树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仲礼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沿江街的房屋产籍、查封被申请人任仲礼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沿江街的房屋产籍、查封被申请人任仲礼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任仲礼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沿江街的房屋产籍;二、查封被申请人任仲礼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沿江街的房屋产籍;三、查封被申请人任仲礼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被申请人如能提供其他相应财产担保,可提前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宝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