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州民初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孟孝芬与谭孝青、成都蜀宏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孝芬,谭孝青,成都蜀宏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4612号原告孟孝芬,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谭孝青,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胡成伟,彭州市九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蜀宏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镇黄甲大道杨桥段483号。法定代表人罗章贵,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4楼2号。负责人何跃,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凡迪,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孝芬诉被告谭孝青、成都蜀宏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孝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孝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孟孝芬负担。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沈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