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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任良明与王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良明,王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098号申请执行人:任良明,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王海兵,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任良明与被执行人王海兵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兵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浩审判员  伊长城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