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运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36号原告赵运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彭松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梅于2016年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运梅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 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