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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9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黄锦仕与罗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仕,罗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997-1号原告黄锦仕。被告罗冬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仕与被告罗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锦仕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锦仕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黄锦仕负担,退回给原告黄锦仕463元。公告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锦仕负担。审 判 长  莫杭州代理审判员  李海连人民陪审员  黄秀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珍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