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9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黄锦仕与罗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仕,罗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997-1号原告黄锦仕。被告罗冬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仕与被告罗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锦仕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锦仕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黄锦仕负担,退回给原告黄锦仕463元。公告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锦仕负担。审 判 长 莫杭州代理审判员 李海连人民陪审员 黄秀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珍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