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特字第26号宣告谭x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鹏x,吴芙x,吴蓉x,吴桦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吴鹏x,男,199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申请人吴芙x,女,200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申请人吴蓉x,女,200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申请人吴桦x,男,200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吴xx,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系四申请人祖父。申请人吴鹏x、吴芙x、吴蓉x、吴桦x要求宣告谭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鹏x、吴芙x、吴蓉x、吴桦x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谭x离家出走六年多,至今下落不明,并提交湖南省道县寿雁镇高枧村村民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中团村民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公安局良江派出所关于谭x下落不明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谭x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谭x,女,1978年4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中团村,系申请人吴鹏x、吴芙x、吴蓉x、吴桦x的母亲。谭x与四申请人的父亲因家庭矛盾,于2009年5月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其娘家于2009年8月后也一直不知其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谭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谭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谭x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有六年多,本院依法公告寻找,谭x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谭x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许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