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路平与丁光辉、丁志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路平,丁光辉,丁志江,杨继秀,朱红莉,武汉市洪山幸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财保14号申请人:李路平。被申请人:丁光辉。被申请人:丁志江。被申请人:杨继秀。被申请人:朱红莉。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幸福村。法定代表人:胡碧涛。申请人李路平因被申请人丁光辉、丁志江、杨继秀、朱红莉、武汉市洪山幸福贸易有限公司欠其借款至今未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李路平用其所有的坐落汉阳区江岸上段特1号迎XX庭1栋C单元15-16层2室、蔡甸区大集街东方夏威夷可爱人居13栋1单元102室、桥口区汉水街207号房产为其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路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光辉、丁志江、杨继秀、朱红莉、武汉市洪山幸福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李路平所有的坐落汉阳区江岸上段特1号迎XX庭1栋C单元15-16层2室、蔡甸区大集街东方夏威夷可爱人居13栋1单元102室、桥口区汉水街207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