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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05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刘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刘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5388号原告李秀荣,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刘美娜,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荣与被告刘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2元,退回463元。代理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