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05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刘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刘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5388号原告李秀荣,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刘美娜,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荣与被告刘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2元,退回463元。代理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