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352号原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7号楼701-705室。法定代表人何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慧,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卓。委托代理赵文鸣,天津子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王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