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与袁乃福、光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袁乃福,光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440号原告: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皖江大道77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1019-4。法定代表人:闫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天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乃福,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光慧,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乃福、光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正浪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陈 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