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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2民初字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程烽与陈浩、曹小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烽,陈浩,曹小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2民初字6号原告程烽,出租车司机。被告陈浩,无业。被告曹小静,无业。原告程烽诉被告陈浩、曹小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烽承担。审判员  郑雄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傲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