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2民初字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程烽与陈浩、曹小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烽,陈浩,曹小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2民初字6号原告程烽,出租车司机。被告陈浩,无业。被告曹小静,无业。原告程烽诉被告陈浩、曹小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烽承担。审判员 郑雄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傲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