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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廖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刑初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公民身份号码×××2378,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肇要检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2015年12月20日19时50分许,在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布塘村委会布塘村附近一间饭店晚饭喝酒后,驾驶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自行侧翻,��成被告人廖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到场后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提取血样。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被告人廖某的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出应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廖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证据:1、书证: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材料、无犯罪记录查询,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被告人廖某的归案后供述了于2015年12月20日19时,在高要区新桥镇国道边的大排档吃饭时,大约饮了3两白酒。19时50分左右,驾驶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行回家,行至新桥镇布塘村路段时,由于饮了酒,导致驾驶不慎,车辆侧翻倒地,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发生的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庆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