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83号原告娄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娄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