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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83号原告娄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娄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