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原告洪海明与被告洪艺成、洪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海明,洪艺成,洪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791号原告洪海明,男,1981年6月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张树山,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199410727939。被告洪艺成,男,1972年11月14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洪智兴,男,1991年5月25日生,住所同上。原告洪海明与被告洪艺成、洪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廷辉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廷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