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于永龙与周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龙,周炳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1号申请执行人:于永龙,男,汉族,1988年6月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周炳旭,男,汉族,1987年1月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于永龙与被执行人周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永龙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洪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