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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于永龙与周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龙,周炳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1号申请执行人:于永龙,男,汉族,1988年6月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周炳旭,男,汉族,1987年1月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于永龙与被执行人周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永龙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洪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