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03刑初50号公诉机关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诉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1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终结审理。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5年8月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钱江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扬孝路由孝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扬嘉镇楠树村3组路段时,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鉴定,曾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腔内脏器官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扬孝路由德阳往孝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扬嘉镇楠树村3组路段时,与被害人即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腔内脏器官损伤死亡。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交通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曾某某无事故责任。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11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及被告方提供的协议、收条、谅解书等经庭审质证和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告人唐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隆正蓉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人民陪审员 刘 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