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何亚丽与王兴华、杜红、张颖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丽,王兴华,杜红,张颖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339号原告何亚丽,女,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小勋,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生。被告王兴华,男,汉族,1975年3月8日生。被告杜红,女,汉族,1976年8月17日生。被告张颖权,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孟宪锋,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亚丽诉被告王兴华、杜红、张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亚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杜红承担,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