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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友亮、叶晓琴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友亮,叶晓琴,乐清市巨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张克杰,包敏中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74号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铜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晓琳,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友亮。被告:叶晓琴。被告:乐清市巨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杰。被告:张克杰。被告:包敏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友亮、叶晓琴、乐清市巨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张克杰、包敏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琦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童瑶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