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晓陆与曾刚、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达州市华宜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陆,曾刚,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达州市华宜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85号申请执行人陈晓陆,男,生于1967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曾刚,男,生于1970年10月9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被执行人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达州市华宜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晓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5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曾刚、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达州市华宜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华宜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在渠县国土资源局有应收款项。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达州市华宜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在渠县国土资源局应收款项中的56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