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林闽芬与赵小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闽芬,赵小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46号原告:林闽芬。被告:赵小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闽芬与被告赵小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闽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闽芬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童国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