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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林闽芬与赵小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闽芬,赵小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46号原告:林闽芬。被告:赵小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闽芬与被告赵小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闽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闽芬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童国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