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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公衍喆与郭澎杰、朱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某,郭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635号原告公某。被告郭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郭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郭某、朱某银行存款796万元或查封其二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公某提供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国泰街58号时代花园C8-4-302号房产(石房权证新字第××号)、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仓安路268号中苑小区北3-2-201号房产(石房权证西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郭某、朱某银行存款796万元或查封其二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公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国泰街58号时代花园C8-4-302号房产(石房权证新字第××号);三、查封公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仓安路268号中苑小区北3-2-201号房产(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