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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与郑州大地磨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郑州大地磨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士海,公司付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州大地磨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汉池,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阳,系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云,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州大地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清泽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人称,一、指认现场成品非判决书判定的绿碳化硅成品及尾料。第一、大地公司现场碳化硅微粉包装不符合判决书确定的产品包装形态,第二、大地公司现场碳化硅尾料指标与判决书确认的碳化硅尾料指标不符。无论从产品的外包装还是产品指标大地公司现场尾料非清泽公司产品,故清泽公司无法接受。二、清泽公司无法履行生效判决。因大地公司现场尾料非清泽公司产品,大地公司事实上无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交付经加工货物的法律义务。清泽公司不能对等的向大地公司支付加工款的义务。综上异议人请求法院中止对清泽公司的执行,待申请人能够交付符合判决书要求的货物后再执行。异议人提供有清泽公司检测报告一份证实自己的请求。申请人大地公司辩称,一、2015年1月27日,惠济区法院工作人员、清泽公司人员、司法价格鉴定人员、大地公司四方人员在场,对大地公司厂区内加工好的回收砂86.168吨,未加工的711.14吨回收砂进行了勘验并评估,后出具了价格评估报告。二、1、判决书判决大地公司“返还加工好的回收砂86.168吨及未加工的回收砂711.14吨”,并没有要求具体的包装型号,况且包装袋大小并不影响质量与价格。2、区分回收砂的型号没有任何意义。3、异议人的取样鉴定仅是单方行为。异议人能够履行生效判决书。只要异议人支付加工费,我方就可以返还货物。因异议人不支付加工费我方才申请法院评估拍卖。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仍应执行,应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经审理查明,我院在审理原告大地公司诉被告清泽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时,2014年1月13日以(2013)惠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大地磨料有限公司加工费2921762.20元。二、反诉被告郑州大地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加工好的回收砂86.168吨及未加工的回收砂711.14吨,如不能返还上述货物,按2012年10月份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大地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5日查封了位于大地公司厂区内加工好的回收砂86.168吨及未加工的回收砂711.14吨。大地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申请评估,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对位于大地公司厂区内加工好的回收砂86.168吨及未加工的回收砂711.14吨进行了评估。异议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我院2014年1月13日以(2013)惠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大地磨料有限公司加工费2921762.20元。二、反诉被告郑州大地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加工好的回收砂86.168吨及未加工的回收砂711.14吨,如不能返还上述货物,按2012年10月份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双方具有支付和返还的义务。因清泽公司不支付加工费,大地公司申请我院对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加工好的回收砂86.168吨及未加工的回收砂711.14吨予以评估、拍卖的请求正当。但是我院2014年3月5日查封位于大地公司厂区内加工好的回收砂86.168吨及未加工的回收砂711.14吨时,异议人并没有在查封笔录上签名,而且对评估的货物不认可系本判决书认定的返还货物,所以本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的评估报告,违反程序。故异议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我院委托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对位于大地公司厂区内加工好的回收砂86.168吨及未加工的回收砂711.14吨作出的评估报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弓永亭审判员  张霄鹏审判员  郝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