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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6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永伟与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伟,邱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6678号原告李永伟,男,汉族。被告邱志强,男,蒙古族。原告李永伟与被告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耀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伟诉称: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4000元,尚欠16000元未还,故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并承担索款的交通费600元,误工费400元。庭审中,原告关于由被告承担误工费及交通费的主张予以放弃。被告邱志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被告邱志强向原告李永伟借款20000元,后经索要被告偿还4000元,尚欠16000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志强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永伟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