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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刑初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仙游县。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15年10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径243县道14KM+280M路段时,与行人胡某、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胡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胡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仙游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胡某家属、赵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本院另查明:1、2015年12月9日、10日,被告人吴某亲属已按赔偿协议支付给被害人胡某亲属人民币共计十六万元、支付给被害人赵某人民币五千元,赔偿协议履行完毕。2、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吴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投案证明,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郑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2015)鉴字第10059号、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2015)临检字第6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能坦白认罪,属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可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雅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