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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占山与巴雅斯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山,巴雅斯古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48号原告陈占山,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巴雅斯古楞(曾用名:巴音斯古楞),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陈占山诉被告巴雅斯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德力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占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雅斯古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占山诉称,2014年12月21日,被告巴音斯古楞从我处借款4600元,被告给我出具一枚4600元的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21日。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00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按2分给付利息至还款之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巴雅斯古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被告巴雅斯古楞从原告陈占山处借款4600元,出具一枚4600元的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21日,未约定利息,约定如到期不偿还,每日给付50元违约金。此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占山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巴雅斯古楞欠原告陈占山46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巴雅斯古楞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陈占山要求被告巴雅斯古楞偿还欠款人民币4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占山要求被告巴雅斯古楞按2分计算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巴雅斯古楞给付原告陈占山欠款本金4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2日起按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巴雅斯古楞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巴雅斯古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德力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