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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吉××诉屈××、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屈××,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诉被告屈××、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以二被告无法联系影响本案审理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兰丽娜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央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