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吉××诉屈××、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屈××,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诉被告屈××、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以二被告无法联系影响本案审理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兰丽娜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央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