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孔国卿与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国卿,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孔国卿。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邢台银行临城支行账户12×××64存款183400元扣划到临城县人民法院账户88×××08(开户行:邢台银行临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郭书敏审判员 史素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