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莫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64号原告莫某。被告梁某。原告莫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某于2016年1月21日以其与被告梁某已经在岑溪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贤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