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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5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潮信实业有限公司、曹瑞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发(上海)有限公司,无锡潮信实业有限公司,曹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534号之二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赖衍达,董事长。被告无锡潮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梅更和,职务不详。被告曹瑞,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受理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潮信实业有限公司、曹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曹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理由为:被告曹瑞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和被告无锡潮信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并涉及被告曹瑞的保证责任。原告和被告无锡潮信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数份《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均约定: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签约地法院管辖;合同注明的签约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和两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曹瑞就被告无锡潮信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债务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乙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裁决。原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XXX室。鉴于上述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均指向本院,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曹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曹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曹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曹瑞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宏毅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