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8号原告黄某甲,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某乙,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育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