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0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忠虎与牛江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虎,牛江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0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虎,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被执行人牛江雪,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牛江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牛江雪在新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里信用社账户的存款202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薛 志 刚审判员 王 金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端 伟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