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二终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李杰、贵州鑫贵成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鑫贵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威宁锅泥沟煤矿,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蒋晓帆,李力,赵高禾,李元平,贵州华阳天泽煤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终字第30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杰,男,苗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号盛世华庭**幢*****层。负责人:邓晖,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莹,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立华,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鑫贵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威宁锅泥沟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迤那镇。法定代表人:赵高禾,该矿负责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观风海镇。法定代表人:赵高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蒋晓帆,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力,男,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高禾,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元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可久镇。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贵州华阳天泽煤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北京西路16号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23层1—6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元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杰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重庆银行贵阳分行)、贵州鑫贵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威宁锅泥沟煤矿、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蒋晓帆、李力、赵高禾、李元平、贵州华阳天泽煤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民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重庆银行贵阳分行申请对李力持有的贵州国源煤炭有限公司49%的股权进行续查封。经查,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在原审期间已申请对上述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原审法院已裁定准许并依法进行了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重庆银行贵阳分行提出续封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李力的上述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富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