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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4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娴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4534号我院对原告王娴与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453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该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八行及倒数第七行之间增加一自然段:“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理审判员  俞凯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