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907号原告曹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卢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