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贾国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贾国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1913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凡德,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贾国柏,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杨腾跃,山东枫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贾国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合强、被告贾国柏及委托代理人杨腾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诉称,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是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贾国柏是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5.01平方米,贾国柏享受了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没有按时支付物业费用。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累计欠费6462元,滞纳金另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更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请求:1、贾国柏立即支付拖欠物业费6762元及自拖欠之日起滞纳金3000元;2、诉讼费用由贾国柏承担。原告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关系;证据2、滞纳金计算明细一份,证明贾国柏应缴纳滞纳金的数额。被告贾国柏辩称,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诉讼主体不合法,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选任程序不合法。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未尽物业服务职责,造成贾国柏地下室被淹,损失严重。由于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疏于日常管理造成贾国柏地下室被淹损失26000元,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承诺为贾国柏承担该项损失。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存在小区管理不善问题,垃圾乱丢乱放、门禁松懈、绿化不达标、私搭乱建现象严重,因此贾国柏不应支付物业费。被告贾国柏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照片一宗,证明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未尽到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责任,小区内物业管理混乱,贾国柏不应支付物业费;证据2、照片一宗,证明因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造成贾国柏地下室漏水,贾国柏财产损失严重,损失价值26000元;证据3、照片一宗,证明贾国柏地下室墙体地面发霉严重,地下室外墙体也因当时长期浸泡而脱落至今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没有任何修补;证据4、录音一份,证明自2011年开始贾国柏多次与物业王经理协商地下室被淹事宜,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其对损害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证据5、由济南兴联琴行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贾国柏于2011年6月11日从该公司购买《全国电子琴考级作品集》等书籍共计13600元。经对原告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被告贾国柏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涉诉房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建筑面积95.01平米,贾国柏系涉诉房屋业主。2009年8月6日,贾国柏与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为:综合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保洁服务、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消防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按照1.7元/平米/月的标准收取物业费,物业费每个季度交纳一次。协议签订后,贾国柏按照约定标准交纳物业费至2012年3月31日,在此之后,贾国柏未再交纳相关费用。贾国柏反映因为下雨导致地下室被水淹,其地下室物品损失严重,物业一直未予处理,另外,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存在小区管理不善问题,垃圾乱丢乱放、门禁松懈、绿化不达标、私搭乱建现象严重,因此贾国柏不应支付物业费。本院认为,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具有合法的物业服务资质,与贾国柏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真实有效。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作为涉诉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提供了保洁、保安、设施维护等基本的物业服务,故贾国柏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贾国柏应向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缴纳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物业费1.7元/平米/月×42个月×95.01平方米=6783元,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主张贾国柏交纳6762元未超出该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因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故本院对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要求贾国柏支付逾期缴纳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国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462元;二、驳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要求被告贾国柏支付拖欠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贾国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晓人民陪审员 李 祎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文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