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商涛,姜坤,田伟,刘海龙,李俊宝,赵如意,韩海平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涛,田伟,刘海龙,姜坤,韩海平,赵如意,李俊宝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7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涛,男,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自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伟,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潘立波,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海龙,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佳丽,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坤,男,汉族,1986年7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海平,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赵如意,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俊宝,男,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涛、田伟、刘海龙、姜坤、韩海平、赵如意、李俊宝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涛及其辩护人李自刚、被告人田伟及其辩护人潘立波、被告人刘海龙及其辩护人王佳丽、被告人姜坤、韩海平、赵如意、李俊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涛系某甲地产中介经营者,被害人邵某某(男,25岁)系某乙地产中介经营者,二人因做生意产生矛盾。2015年9月18日,商涛通过被告人田伟纠集被告人刘海龙、姜坤、韩海平、赵如意、李俊宝等人携带镐把,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某乙地产中介找邵某某理论。田伟到达现场后未下车,由商涛带领刘海龙等人进入某小区,并让赵某某、李某某把守小区大门,商涛与邵某某理论过程中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刘海龙、姜坤、韩海平等人持镐把将邵某某、被害人赵某某(男,23岁)、孙某某(男,47岁)、周某甲(女,24岁)打伤,并打砸小宇地产中介内物品。导致邵某某头外伤,头皮挫伤,颈部、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双上肢、左下肢软组织挫伤;赵某某头外伤,颈部、左上肢、腰部软组织挫伤;孙某某左上臂软组织挫擦伤,右手软组织挫伤;周某甲右上肢划伤,背部外伤。打砸损坏物品共计10550元。商涛、田伟、刘海龙、赵如意、韩海平于2015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姜坤、李俊宝于2015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案发后,商涛、田伟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四被害人50万元。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商涛、田伟、刘海龙、赵如意、韩海平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姜坤、李俊宝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邵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周某甲伤情诊断书,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哈南刑价鉴字(2015)第5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案发现场照片、现场遗留镐把照片,和解协议、谅解书,证人王某某、周某乙、韩某某的证言,邵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周某甲的陈述,商涛、田伟、刘海龙、姜坤、韩海平、赵如意、李俊宝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商涛辩护人认为商涛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请求从轻处罚。田伟辩护人认为田伟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请求从轻处罚。刘海龙辩护人认为刘海龙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涛、田伟、刘海龙、姜坤、韩海平、赵如意、李俊宝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七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商涛、田伟、刘海龙、姜坤、韩海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如意、李俊宝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七被告人已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商涛、田伟、刘海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商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海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姜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韩海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赵如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李俊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