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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伟莹与金生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莹,金生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莹,男,汉族,1954年5月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生花,女,朝鲜族,1952年2月18日出生,长春市挂面厂退休干部,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刘伟莹因与被上诉人金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通知上诉人刘伟莹于2015年11月9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刘伟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伟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英涛 搜索“”